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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收账公司:一般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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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一、一般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一般担保人需承担的具体责任有哪些?

作为担保人所应肩负之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一般的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中,若当事人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此种情形下称之为连带责任保证;

其次是连带保证责任。倘若当事人对于保证方式并未做明确的约定,抑或在约定上存在模糊及歧义之处,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理应依照连带责任保证标准来履行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

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

关于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当我们想向保证人要求他们承担担保责任时,两者所处的时间段存在较大的区别。

具体来说:

1.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当债务人因无法清偿债务而引发的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法律程序审理或仲裁,且并不涉及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依法强制执行依然无法解决的情况之前,我们作为债权人有权拒绝请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为我们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2.至于连带保证,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仍未能履行相应的债务,此时我们作为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偿还债务,也可以行使权利,让保证人在其保证的合理范围内为我们负责。

其次,在两种担保方式中,免除保证责任需要满足的条件也是有所不同的。

具体而言:

1.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我们作为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任何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保证人是享有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力的。

2.至于连带保证,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并未机会去要求保证人兑现其保证责任,那么这意味着保证人也是可以免于要承担后续保证责任的。

最后,在处理两种保证方式中发生的纠纷所需遵循的诉讼时效计算规则上,两个概念也有着比较显著的差异性。

即:

1.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只要在保证期间内,我们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了诉讼或仲裁,那么诉讼时效就会自动被中断续境。

2.至于连带保证,当我们面临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背负保证责任的情形时,自这场约束性的行动开始之后的两年时间里,我们都必须尊重这个时效规定。

当我们考虑选择/提供保证人时,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也需要我们认真评估:

1、首要条件就是要确保他们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第三点是那个保证人在本地具有稳定的家庭和居所;

3、有能力履行那份承诺的支付义务;

4、最后,当然也要确认他们既往无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

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般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在关于一般保证的准则框架下,所谓的保证期间通常设定为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后的整整六个月时间。

这里所提到的“主债务履行期”,实际上就是明确指出债务人应当承担并履行其债务的最终期限。

如果在这个保证期间之内,债务人未能如期通过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清偿其应负债务,那么作为保证人的您将会被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保证期间是一种固定不变的期间,它既不会出现中止、也不会出现中断,更不会出现延长的情况。

换句话说,一旦我们确定了保证期间的起始日期以及持续时间,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这个期间将不会因为其他任何原因而进行更改。

因此,当我们在处理与一般担保相关的事务时,务必要高度重视保证期间的问题,以避免可能对我们自身权益造成的潜在损害。

一般担保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般保证责任,当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为连带责任时;连带保证责任,倘若当事人对于保证方式并未做明确的约定,抑或在约定上存在模糊及歧义之处,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理应依照连带责任保证标准来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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