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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催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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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一、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在了解代位权时,必须清楚它的形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看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届满的,这就是干涉他人权益的最基本原因。

其次,也正是因为这个合法、有效并已届满的债权,债务人可能会怠于行使他作为债权人应得的到期债权,例如用诉讼或者仲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没能积极地去向次债务人主张他所拥有的有任何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再次,如果债务人故意怠于行使这些权利,以致最终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这种情况就意味着债务人可能确实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支付他应付的债务,这样一来,债权人的债权就有可能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

最后,我们要注意到,债务人的债权并不包括那些专属权属特征明显的情形。

例如,基于比如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是无权代位行使的。

二、代位权行使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其法律程序如下:

首先,债权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起诉时要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阐明自身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行使代位权的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并提供必要证据,比如债权债务凭证等。

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法院将依

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辩论情况,审查是否满足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等。

若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会判决由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三、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且已到期。若债权未到期,债权人通常不能行使代位权。其次,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也应为到期债权,若该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同样无法代位行使。

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得超过债务人对相对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有10万元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有15万元到期债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就是10万元。而且,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总之,代位权行使范围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在探讨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时,我们了解到了其基本要素。而进一步拓展来看,当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具体

流程是怎样的呢?这其中涉及到诸多细节,比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时间节点等。另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也十分关键,究竟是由债务人还是次债务人承担?若您对代位权成立后的这些相关问题感到迷茫,或是对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还有更深入的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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